鐵路實施消毒管理辦法細則(1994)
新聞分類:政策法規 作者:admin 發布于:2017-09-23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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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衛生部《消毒管理辦法》的規定,為使鐵路消毒工作實施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的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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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鐵道部衛生主管機構對全國鐵路消毒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各鐵路局、廣鐵(集團)公司及分局、工程局衛生主管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消毒監督管理工作。其它部屬單位的消毒監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鐵路局或分局衛生主管機構負責。
第三條 鐵路各級衛生防疫站負責管轄范圍內(包括所在地的部屬各單位)的消毒監測管理、技術指導和消毒培訓等工作。
第四條 鐵路各單位生產消毒藥械和一次性醫療用品、衛生用品,必須到鐵路局、工程局衛生主管機構登記審核;并向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生產,其產品由鐵路中心衛生防疫站負責定期監測管理。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范圍如下:
一、鐵路各級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防治機構、鐵路管轄范圍內的集體開業診所。
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 二條規定的公共場所、托幼機構,可能污染的貨場倉庫及貨車車輛、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經營者。
三、開展消毒服務工作的單位或個人。
四、生活飲用水鐵路供水單位。
五、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械及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的鐵路單位。
六、其它需要消毒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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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醫療保健衛生防疫機構消毒
第六條 鐵路各級醫院、療養院應設立預防院內醫源性交叉感染的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及所屬衛生所、保健站(室)的消毒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制定消毒工作計劃,建立和完善消毒隔離制度,并定期進行檢查考核。
二、定期作好消毒效果監測,并做好記錄。
三、做好醫護人員的消毒、滅菌技術培訓,檢查督促醫護人員熟悉消毒衛生標準,嚴格遵守《消毒技術規范》。
四、發生醫源性感染,導致疾病流行時,醫院要及時報告鐵路衛生防疫站,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鐵路衛生防疫站應當做好對醫院消毒工作的技術指導。
五、對本院的污水排放、污物處理進行監督檢查,達到國家規定的醫院污水排放標準。
第七條 各級鐵路衛生防疫站對離開疫源地的防疫人員、物品應做好自身消毒,防止病源微生物擴散。對采集的標本及微生物檢驗用的廢棄物等應進行無害化處理,實驗室的空氣、物品、化驗人員的手消毒應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第八條 為預防院內感染的發生,各級鐵路醫院及衛生所、保健站(室)防病機構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執行門診、病房每日隨時消毒制度。
二、對傳染科專科門診及病房執行終末消毒制度。
三、收住傳染性疾病患者應分病室,嚴格執行床邊消毒隔離制度;對產婦進行產前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測定,陽性者要分產床分娩。
四、進入人體組織的醫療用品和各種注射器、采血針、針灸針必須嚴格消毒滅菌。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或用品必須進行消毒。對上述物品須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滅菌。
五、送病人的車輛、工具和被污染的物品、電梯、停放尸體的場所等必須進行消毒處理。
六、手術室、產房、嬰兒室、燒傷病房、臟器移植病房、注射室、供應室、實驗室等的空氣、物體表面和醫務人員手的消毒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七、對傳染病人和手術用的被、單等,洗衣房必須嚴格分開,并進行單獨消毒洗滌。
第九條 鐵路醫療保健機構使用的醫療用品、衛生用品必須符合《消毒管理辦法》第 二十條、 二十一條、 二十二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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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用過的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必須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等由醫院統一消毒毀型后,交指定的回收部門,防止流入社會。
第三章 疫源地消毒
第十一條 下列傳染病疫源地由各級鐵路衛生防疫站派員進行終末消毒:
一、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的疫區。
二、乙類傳染病中散在發生的肺炭疽、艾滋病、傷寒和副傷寒、脊髓灰質炎、白喉、流行性出血熱等。
三、病毒性肝炎、痢疾、麻疹、百日咳、猩紅熱等乙類傳染病發生在學校、托幼、飲食、給水、浴池、理發室、游泳池等單位。
四、運行中的旅客列車發生甲乙類傳染病時,由接到車長報告或上級鐵路衛生主管理機構轉報的鐵路衛生防疫站進行終末消毒。
第十二條 在醫院隔離治療的傳染病人病房或尸體由該醫院進行終末消毒。
第十三條 乙類傳染病中散在發生病毒性肝炎、痢疾、麻疹、百日咳、猩紅熱病人,在家庭隔離治療時,由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按傳染病分工處理的原則進行終末消毒。
第十四條 丙類傳染病在跨省(區)暴發流行期間,通過流行地區的旅客列車應做好及時消毒。
第四章 預防性消毒
第十五條 鐵路公共場所、托幼機構、給水、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有專人負責本單位消毒藥械的管理和使用,檢查班組消毒工作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 經鐵路客、貨列車運輸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羽毛及其制品和其它可能導致人畜共患傳染病蔓延的物品,以及單位或個人托運的國家允許的舊衣物、必須按照要求進行消毒,并經鐵路衛生防疫站審核后方可運輸。
第十七條 托幼機構的室內空氣、餐茶具、毛巾、玩具等必須進行定期消毒。
第十八條 鐵路生活飲用水必須消毒,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九條 鐵路旅客列車餐茶具,必須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各單位公用茶具、電話等應做好及時消毒。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鐵道部、鐵路局及分局、工程局衛生主管機構為消毒監督管理機構,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對鐵路系統各單位的消毒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檢查審核。
二、對違反國家及鐵路有關衛生法規、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鐵道部衛生主管機構在鐵路系統內聘任從事消毒衛生專業3年以上的醫士、2年以上的醫師擔任消毒衛生監督員。
消毒衛生監督員由各級鐵路衛生主管機構和各級鐵路衛生防疫站推薦,經鐵路局、工程局審核,報鐵道部批準,并發給證件。
第二十二條 鐵路消毒衛生監督員執行下列任務:
一、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消毒管理辦法》和本細則及消毒措施執行情況。
二、進行現場調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標本,查閱、索取、復制必要的文字、圖片、聲像資料等),并寫出調查報告。
三、對違法的鐵路單位或個人提出處罰建議。
四、執行鐵路衛生主管機構交付的任務,對鐵路各單位生產、經營、使用的消毒藥械進行審核和定期檢查。
五、及時提出消毒措施的建議。
六、消毒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隱瞞情況;消毒衛生監督員要對有關技術資料和所提供的情況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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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鐵路車站、旅客列車、公共場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經營者,給水單位的消毒執行情況,分別由相應專業的衛生監督員負責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醫院、療養院內設消毒衛生檢查員,由本單位推薦,鐵路分局、工程處衛生主管機構審核,鐵路局、工程衛生主管機構批準并發給證件,其它部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的消毒衛生檢查員,由本單位推薦,所在地鐵路局衛生主管機構審核批準并發給證件。
第二十五條 消毒衛生檢查員執行下列任務:
一、宣傳《消毒管理辦法》及本細則,檢查本單位的執行情況。
二、對本單位各科室和有關部門的消毒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三、執行衛生主管機構和衛生防疫站提出的關于改進消毒管理工作的意見,并定期匯報工作。
四、遇到緊急情況或嚴重違法現象,要及時向衛生主管機構和衛生防疫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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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鐵路和單位生產、經營、使用的消毒藥械,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均需持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發的“衛生許可證”和有關資料的技術復印件,到鐵路衛生防疫站審查驗證,鐵路衛生防疫站認為必要時可進行采樣監測。不符合《消毒管理辦法》第 二十六條規定的產品,不得進行生產、經營、使用,一經發現,要報上級鐵路衛生主管機構,并同時報當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查處。
各鐵路局、工程局衛生主管機構對所轄鐵路各單位生產、經營、使用的消毒藥械,要上報鐵道部衛生主管機構審批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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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各級鐵路衛生防疫站對管轄范圍內鐵路局各單位使用消毒藥械進行定期監測,發現有不合格產品時,要及時向上級衛生主管機構和鐵道部衛生主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八條 鐵路各級衛生防疫站要對醫療保健機構、托幼機構的室內空氣、物體表面、毛巾、玩具、醫務(工作)人員的洗手消毒等,進行定期監測。
第二十九條 鐵道部衛生主管機構設立消毒藥械審核組織,根據需要可申請國家在鐵路認定消毒鑒定實驗室。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條 對違反《消毒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鐵路分局及以上衛生主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鐵路有關法規和當地省、市、自治區有關衛生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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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細則第 八條和第 十七條規定,并檢出病源微生物,限期仍不改進者,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使用無“衛生許可證”的消毒藥械或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者,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沒收剩余產品,予以銷毀,并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的罰款。罰款按地方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做出處罰的衛生主管機構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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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鐵路各單位進行消毒所需的消毒藥劑、消毒器械的費用由各單位承擔,部分部屬單位的消毒監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鐵路局或分局衛生主管機構負責,并按規定收取費用。
第三十五條 各局、集團公司、總公司可根據此辦法提出在本單位的具體實施意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未列入事項,按《消毒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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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用語含義同《消毒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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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鐵道部教育衛生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