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 《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3年7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7月25日 第一條 為改善社會衛生環境,預防疾病,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動員全民參與,以改善社會衛生環境,消除危害人體健康因素,提高人民衛生素質,增強人民體質為目的的社會衛生活動。 第三條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分級負責、部門協調、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各委員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辦公室負責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和衛生設施,做好各自的環境衛生和保潔工作。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廢電池、各種食品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等; (三)攜帶犬、貓等寵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未經許可的室外公共場所。 攜帶犬、貓等寵物外出的,攜帶者應當負起監管責任,不得讓寵物傷害他人、污染環境。 第七條 公民應當養成文明、衛生的飲食習慣,摒棄吃野生動物的習俗,不吃法律法規保護、容易傳播疾病或者未經檢疫的野生動物。 第八條 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通風、照明、噪音、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和要求; (二)有完善的衛生管理制度、衛生操作制度、定期檢查制度;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衛生管理人員,健全的衛生責任制度; (四)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培訓,持有健康合格證,保持個人衛生;患有傳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九條 禽畜飼養場、屠宰場、肉類加工廠以及其他可能對周圍環境衛生產生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及設施,其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條 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景區、景點的公共衛生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做好垃圾、糞便和污水的無害化處理,保持景區、景點環境衛生。 景區、景點內的單位、居民和游客應當遵守景區、景點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應當設置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廁、垃圾站和供排水等公共衛生設施,配備保潔人員,建立健全相關衛生制度,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 沒有設置公共衛生設施或者公共衛生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集貿市場,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開業的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妥善處理垃圾、糞便和污水。建筑工地的宿舍、廚房、廁所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三條 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有水質凈化消毒設施及必要的水質檢驗檢測儀器、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檢驗;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由持有健康合格證的人員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和衛生維護,保持二次供水清潔衛生。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屠宰場和生物制品、化學制品的生產加工企業等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廢棄物及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中堆放及清運。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改造衛生環境,消除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 城鄉規劃、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應當同時規劃建設防治病媒生物的衛生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主體工程與配套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和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經常清除積水、垃圾,密封糞池并定期清理,消除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廢品收購、建筑工地、集貿市場等場所,應當完善和落實病媒生物防治措施。 第十八條 生產、銷售、使用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器械,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與規定。 第十九條 積極開展創建無吸煙單位、無煙草廣告城市活動。 禁止在醫院、影劇院、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內、大中型商場、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會議廳(室)、體育場館、學校和專供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吸煙。 禁止吸煙的場所應當設置禁止吸煙標志。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網絡,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普及衛生知識。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社區健康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管理,保護生活飲用水水源,提高農村生活飲用水質量;推廣鎮級或聯片建設自來水廠,改善農村居民飲用水衛生條件。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農村衛生廁所的建設,推廣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普及衛生戶廁。 農村建新房時應當同時建設衛生戶廁。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農村的公共衛生設施,積極開展創建衛生村活動。 農村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傾倒,統一處理。不得在巷道、河涌、河堤、河灘、池塘、溝渠傾倒或堆放垃圾和余泥。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創建衛生城市和衛生鎮、衛生村活動,實行衛生檢查評比制度。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六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定期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督促,對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或者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不力的,由本級政府愛衛會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建設行政部門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由有關的行政部門處罰;未依法處理的,縣級以上愛衛會應當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各級愛衛會及其委員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愛衛會及其委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愛國衛生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