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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控制和減少白蟻危害,保障國家和人民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的白蟻防治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是指對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等房屋的白蟻預防和對原有房屋的白蟻檢查與滅治的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辦公室(下稱市城管辦)是全市房屋白蟻防治的主管部門。市白蟻防治管理所是具體監督管理機構。
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審查白蟻防治單位執業資質,核發白蟻防治專業人員崗位證書;
(三)對白蟻防治單位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管理;
(四)按照有關規定查處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
(五)對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房屋白蟻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公安、建設、國土、住宅、工商、物價、財政、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應協助做好全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 防治管理
第六條 房屋白蟻防治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鼓勵開展房屋白蟻防治科學研究,推廣應用新藥物、新工藝、新設備。
第七條 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中,應進行白蟻防治處理:
(一)公共建筑,如賓館、商場、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教學科研樓及辦公用房等;
(二)住宅,公寓、別墅等;
(三)其他建筑,如隧道、地鐵、橋梁、廠房、車庫、仿古建筑等。
第八條 下列房屋可不作預防處理
(一)使用年限在三年內的臨時性房屋建筑;
(二)國家規定可不作預防處理的房屋建筑。
第九條 建筑項目開工前,房屋建設單位應與具有白蟻防治資質的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預防合同》。并憑《白蟻預防合同》和預防工程繳款票據,經市白蟻防治管理所初核后,再到市規劃國土資源局辦理確認手續。
第十條 白蟻預防合同中應寫明防治范圍、防治費用、付款方式、質量標準、包治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一條 白蟻預防包治期10年,裝修房屋為3年。包治期預防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原有房屋和超過白蟻預防責任期的房屋發生蟻害,房屋產權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單位應委托具有資質的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檢查與滅治,并配合進行滅治工作處理。
第十三條 房屋白蟻防治按建筑總面積計費。預防和滅治收費按市物價局規定收費標準執行。建筑項目批準后,建設單位應將白蟻預防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
第十四條 白蟻預防工程合同經市白蟻防治管理所審核確認簽章后,預防經費由建設單位一次性存入市財政局指定的銀行帳戶。
第十五條 為保證新建房屋白蟻預防10年的防治 工作,白蟻防治單位應從白蟻預防工程費中提取20%作為10年防治期內的復查包治費,并提取5%為市白蟻防治管理所組織、管理、監督工程驗收等費用。
第十六條 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后,由市白蟻防治管理所組織防治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房屋白蟻防治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向市城管辦申請調解,也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十八條 凡在本市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應持有市城管辦核發的白蟻防治資質證書。
(一)從事白蟻防治企業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應是深圳市登記注冊的相關單位或具有白蟻相關的生物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個人(股東)。
2、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
3、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名(相關的生物類、藥物檢測、建筑工程專業分別不少于1名中級以上職稱專業技術人員)持有崗位證書和防治技術人員不少于5名。
4、成立白蟻防治單位的法人和重要管理人員須有3人從事白蟻防治工作不少于5年。
(二)申請辦理白蟻防治單位資質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機構成立批準文件;
3、固定營業場所證明;
4、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身體證明;
5、專職人員(包括聘用人員)簽訂的勞務合同、職稱證書、崗位證書;
6、驗資證明。
(三)憑白蟻防治企業資質證書等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
(四)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天內,持營業執照副本,到市城管辦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 凡從事白蟻人員必須經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由市城管辦核發白蟻防治崗位證書,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第二十條 對白蟻防治單位和技術人員資質進行年度審核,年審合格方可繼續從事白蟻防治業務。
第四章 質量監督
第二十一條 白蟻防治工作人員簽訂防治合同,檢查蟻情和進行防治工作時,應當出示白蟻防治的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執行國家建設部和廣東省建設廳有關白蟻防治工作技術操作規程、規定和有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防治工程施工完畢,建設單位、白蟻防治管理部門與防治單位應共同對白蟻防治工程質量按白蟻防治技術規程及合同約定內容進行檢查驗收,并簽署《城市房屋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報告》。
第二十四條 白蟻預防工程包治期內復查由防治單位負責,每年應組織一次以上的復查,并建立復查滅治的資料檔案。復查結果應由房屋產權單位或業主簽章。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預租)許可證》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查驗該項目是否按規定簽《白蟻預防合同》和《白蟻防治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驗是否有《白蟻預防合同》和《白蟻防治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五章 藥物管理
第二十七條 白蟻防治必須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檢測合格的白蟻防治專用藥劑。
第二十八條 藥劑由市白蟻防治管理所統一組織、管理、供應。藥劑應專倉儲存、專人管理。
第二十九條 配制藥劑應按照國家建設部《房屋建筑白蟻工程施工技術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藥劑使用實行登記制度。凡進行防治施工,必須填寫工程施藥記錄單,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建筑面積、藥劑名稱、施工日期、部位、配比含量等,切實掌握藥品施用情況。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七條處以下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建設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的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辦法,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白蟻防治管理主要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關規定、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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